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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的通知

津科规〔2023〕3号
2024-01-17

名 称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568805/2024-0000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科规〔2023〕3号

主 题 :

科技工业信息化\科技

成 文 日 期 :

2023年12月27日

发 文 日 期 :

2024年01月17日

有 效 性 :

有效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

《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 》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扎实推动我市科教兴市人才强市等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 2022 〕 3 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对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 ( 津科 规 〔 20 22 〕 3 号 )进行了修订,现 予以 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 23 年 12 月 2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扎实推动 我市科教兴市人才强市等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落实 《 天津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津政 办规 〔 2022 〕 3 号),进一步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 (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后补助) 包括概念验证后补助和技术 转移 后补助两类。

概念验证后补助是指 按照 开展技术可行性研究、原型制造、特性测评、技术集成等概念验证项目和服务的 成效,对相关完成单位给予补助。

技术 转移 后补助是指 按照开展技术转移、 促进 成果转化的成效,对技术转移机构给予补助。

第三条 坚持市区联动、多元投入的机制,充分发挥市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高校 和科研 院所 (以下简称高校院所) 、各区、科技型企业设立配套资金或专项资金用于概念验证、 技术转移 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 成果转化后补助 的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以及 成果转化后补助申请的 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

第六条 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 区科技行政部门 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的 成果转化后补助 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等进行初审。申报单位 应 落实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确保报送材料真实有效。

第三章 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第七条 概念验证后补助对象为开展概念验证 项目 的高校院所和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的法人单位。技术 转移 后补助 对象为技术转移机构。

第八条 开展概念验证 项目 的高校院所是指利用自有资金,以及企业、投资机构及技术转移机构等 投入的 社会资本,实施概念验证项目的 我市 高校院所,包括 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

第九条 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的法人单位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且正常运营,建立概念验证平台,为科技成果提供概念验证服务的法人 组织。

第十条 技术转移机构 是指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独立法人或高校院所 的内设机构 )。重点支持 市级成果展示交易平台 和 高校院所类、行业类、服务类、区域类等四类 技术转移机构。

(一) 市级成果展示交易平台是指 汇集 全市 科技成果、 技术 需求等创新资源,为全市 创新主体提供 成果展示 、技术经纪等 科创 服务 及活动场所的平台。

(二) 高校院所类技术转移机构是指由高校院所 、 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设立,提供成果筛选、评价和供需对接等 服务,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的专门机构。

(三) 行业类技术转移机构是指汇集本行业科技成果 和技术 需求等资源 、举办对接活动、促进 成果转化 的机构。

(四) 服务类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围绕成果转化 关键环节,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技术产权股权交易、法律、投融资等服务的机构。

(五) 区域类技术转移机构是指 为我市各行政区挖掘企业技术 需求、 对接科研团队,举办各类供需对接活动,促进 区域内成果转化 的机构。

第十一条 补助标准

(一)概念验证后补助

  1. 开展概念验证 项目 的高校院所

采用 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方法,对高校院所设立的概念验证项目进行评价考核,考核合格可以纳入补助范围。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的 10% 、单项项目不超过 50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单位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高校院所 利用 财政资金 设立概念验证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 此项 补助。

  1. 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的法人单位

从基础条件、服务 效果 、服务能力、规范管理、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 评价 考核。考核优秀的,按照不高于年度服务总收入的 50% 、最高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技术转移后补助

市级成果 展示 交易平台。市科技局对服务效果进行评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助。

高校院所类、行业类、服务类 、区域类 技术转移机构。市科技局对技术转移机构 的 服务 效果 进行 评价 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机构,按照不超过 30 万元的额度给予补助; 对考核结果为良好的机构,按照不超过 20 万元 的额度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同一年度内,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类补助。高校院所的内设机构由所在法人单位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办理。

第四章 成果转化后补助 申报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受理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 行政部门 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补助。补助对象名单及补助金额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市科技局审定补助对象名单及补助金额,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审定结果及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报补助的各类技术转移机构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成果转化后补助 申报单位应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五章 考核 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成果转化后 补助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 等 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 应如实填报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对于 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涉嫌 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全额追回已发放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采取相应限制措施;涉及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印发 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后补助 办法》(津 科 规〔 20 22 〕 3 号)废止。本办法实施前的成果转化后补助按原办法实施,本办法实施后的成果转化后补助按本办法实施。

附件: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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